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7
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2年度附民字第48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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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489號
原 告 施畯助
訴訟代理人 彭建亮
謝秉紘律師
劉韋廷律師
被 告 陳信利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施畯助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
載。
二、被告陳信利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
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
段定有明文。次按,附帶民事訴訟之當事人死亡,若因被告
死亡,刑事訴訟已諭知不受理時,應將原告之訴逕予駁回,
尚無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68 條規定於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
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訴訟程
序之必要。
二、經查,本件被告被訴竊佔案件,因被告死亡,業經本院於民
國113年2月27日以112年度易字第159號判決公訴不受理在案
,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
,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富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彥端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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