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2
宣告沒收(僅違禁物)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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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1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姜培勝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26號、112年度撤緩毒偵字第76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肆包(驗餘淨重分別為零點玖公克
、零點捌陸玖公克、零點柒參貳公克、零點捌零伍公克,併同難
以完全析離之包裝袋肆只),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姜培勝因施用毒品案件,業經臺灣基隆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撤緩毒偵字第76號為不起訴處分
確定。而該案中所扣得之甲基安非他命4包(驗餘淨重共3.3
06公克),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
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
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而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甲基安非他命
屬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4條第2項、第8條第2項、第11條
第2項、第10條第2項之規定,不得製造、運輸、販賣、轉讓
、持有、施用,是甲基安非他命屬違禁物無疑,自得單獨宣
告沒收。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為被告施用毒品另案觀察、
勒戒效力所及,而經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
撤緩毒偵字第7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該不起訴處分
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稽。
㈡而該案查扣之白色透明結晶4包,經送請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
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以氣相層析質譜儀(GC/
MS)全圖譜掃描(Full Scan)鑑定(實驗室分析編號分別為DAB
3162-1、DAB3162-2、DAB3162-3、DAB3162-4),結果均檢出
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分別為0.9公克、0.869公克、0
.732公克、0.805公克),有該公司000年00月00日出具之毒
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4紙附卷可稽(見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
1年度毒偵字第1505號卷第179-185頁),併同難以完全析離
之包裝袋4只,為查獲之毒品,核屬違禁物無疑,依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予沒收銷燬。從而
,聲請人上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又經鑑驗耗盡之
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呂宗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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