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7
宣告沒收(僅違禁物)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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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9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芮耀聰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字第1486
號),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29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併同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袋)均沒收銷燬
。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芮耀聰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
聲請人以112年度毒偵字第148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
該案所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單獨
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檢察官依刑事訴
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
刑法第38條第2項之物,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4
0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次依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之規定,安非他命及其相類
製品(含甲基安非他命)為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4條第2
項、第8條第2項、第11條第2項、第10條第2項之規定,甲基
安非他命不得製造、運輸、販賣、轉讓、持有、施用,是甲
基安非他命屬違禁物無疑,自得單獨宣告沒收。再按查獲之
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
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毒聲字第25
7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
毒品之傾向,而於112年11月29日執行完畢出所。被告於上
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前所犯之施用毒品案件並由臺灣基隆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2年12月18日以112年度毒偵字第1486號
、第158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並經本院核閱相關卷宗屬
實。
㈡而該案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定後,結果檢出甲基安
非他命成分,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
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存卷可按(詳如附表所示),併同沾染毒
品後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袋,整體視為查獲之毒品,核屬違
禁物無疑,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
應予沒收銷燬。
㈢從而,聲請人上開聲請,於法有據,均應予准許。又經鑑驗
耗盡之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謀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陳維仁
附表:
編號 扣案物 重量 鑑定結果 鑑定書 出處 1 白色透明結晶貳包 驗前總實秤毛重公克2.18公克,驗前總淨重1.787公克,驗餘總毛重2.176公克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檢驗報告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1486號卷第12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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