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3
宣告沒收(僅違禁物)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3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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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31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辜政翰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撤緩毒偵字
第114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23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肆公克)
併同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辜政翰所涉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案件,業經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撤緩毒
偵字第11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上開案件所查扣之甲基安
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04公克),經送驗後檢出第二級毒
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
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
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
段亦有明定。另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
,甲基安非他命屬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4條第2項、第8
條第2項、第11條第2項、第10條第2項之規定,不得製造、
運輸、販賣、轉讓、持有、施用,是甲基安非他命屬違禁物
無疑,自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
(一)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毒聲字第186號裁
定送觀察、勒戒,另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
意,於民國110年8月8日晚間9時許,在基隆市○○區○○街00巷
0號2樓住處廁所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燒烤加
熱吸食其煙霧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同年月9
日上午7時17分許,在基隆市信義區福民街61巷口為警攔查
,並扣得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04公克)、玻璃球
吸食器1支、塑膠鏟1支、紅色化妝盒1個,復經警徵其同意
採集尿液檢體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
應(被告此次施用毒品犯行,因係在前揭觀察、勒戒前所為
,而為該次觀察、勒戒效力所及),嗣被告於112年11月23
日入監執行前揭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
於112年12月25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其上開施用毒品犯行
,並經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1615
號、112年度毒偵字第814號、112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14號為
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不
起訴處分書、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
品目錄表、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台
北110年8月26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暨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
偵辦毒品案件尿液檢體對照表(尿液檢體編號:000-0-000
)各1份存卷可參(110年度毒偵字第1391號卷第11、27-33
、93頁;112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14號卷第9頁)。
(二)而上開為警查扣之白色透明結晶1包(淨重0.042公克,取樣
0.002公克,驗餘淨重0.04公克),經送請台灣尖端先進生
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鑑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成分,此有該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於000年0月0日出
具之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1份在卷可憑(110年度毒偵字第
1391號卷第109頁),核屬違禁物無疑,與盛裝前開甲基安
非他命之包裝袋1只,應整體視為查獲之毒品(蓋無論以何
種方式分離包裝袋與其內裝之毒品,均會有極微量毒品殘留
,故上述包裝袋應整體視為查獲毒品,至鑑驗耗罄部分既已
滅失,無庸宣告沒收銷燬),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從而,聲請人就上開扣
案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周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洪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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