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2
宣告沒收(僅違禁物)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3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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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33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素薇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14號、112年度毒偵緝字第350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包(驗餘淨重共1.072公克,併同
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袋3只)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素薇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
,因無繼續施用傾向,業經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
起訴處分確定,惟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包(驗
餘淨重共1.072公克)為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
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
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而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甲基安非他命
為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4條第2項、第8條第2項、第11條
第2項、第10條第2項之規定,不得製造、運輸、販賣、轉讓
、持有、施用,是甲基安非他命屬違禁物無疑,自得單獨宣
告沒收。
三、經查
㈠、被告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
傾向,經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13年1月9日以1
12年度毒偵緝字第35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
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查。
㈡、而該案查扣之白色透明結晶3包,經送請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
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鑑定,結果均檢出甲基
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共1.072公克,有該公司000年0月0
0日出具之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在卷供參,併同難以完全
析離之包裝袋3只,為查獲之毒品,核屬違禁物無疑,依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予沒收銷燬。
從而,聲請人上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又經鑑驗耗
盡之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又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連珮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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