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9
宣告沒收(僅違禁物)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3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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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39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焱橙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撤緩毒偵字
第4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37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內含四氫大麻酚之香菸壹支(毛重零點陸伍公克,驗餘淨重
因量微無法秤重),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焱橙所涉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及大麻案件,業經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
撤緩毒偵字第4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上開案件所查扣內含
四氫大麻酚之香菸1支,經送驗後檢出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
酚成分,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
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
段亦有明定。另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
,四氫大麻酚屬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4條第2項、第8條
第2項、第11條第2項、第10條第2項之規定,不得製造、運
輸、販賣、轉讓、持有、施用,是四氫大麻酚屬違禁物無疑
,自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
(一)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毒聲字第200號裁
定送觀察、勒戒,另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
意,於民國110年2月20日凌晨3、4時許,在基隆市○○區○○街
00巷00號住處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放於玻璃球吸食器內
,再以火加熱燒烤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復於同日
凌晨5時許,在上址住處內,以將大麻摻入香菸點燃吸食煙
霧之方式,施用大麻1次,嗣於同年月21日凌晨0時40分許,
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經基隆市○○區○○○路
00號前為警攔檢,經其同意警方執行搜索後,當場查獲並扣
得內含大麻成分之香菸1支(毛重0.65公克),復經警徵其
同意採集尿液檢體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及
大麻代謝物陽性反應(被告此次施用毒品犯行,因係在前揭
觀察、勒戒前所為,而為該次觀察、勒戒效力所及),嗣被
告於111年10月24日入監執行前揭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
續施用毒品傾向,於111年11月23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其
上開施用毒品犯行,並經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
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28號、112年度撤緩毒偵字第43號為不
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不起
訴處分書、基隆市警察局保安警察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
品目錄表、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台
北110年3月5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暨基隆市警察局刑事警察
大隊偵辦毒品案件尿液檢體對照表(尿液檢體編號:000-00
00)各1份存卷可參(110年度毒偵字第393號卷第11-13、48
、49頁;112年度撤緩毒偵字第43號卷第27-28、37-38頁)
。
(二)上開為警查扣之香菸1支(毛重0.65公克,驗餘淨重因量微
無法秤重),經送請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鑑
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此有該公司毒品
原物鑑定實驗室於000年0月00日出具之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
告1份在卷可憑(110年度毒偵字第393號卷第58頁),核屬
違禁物無疑(至鑑驗耗罄部分既已滅失,無庸宣告沒收銷燬
),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
沒收銷燬。從而,聲請人就上開扣案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
燬,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周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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