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9
宣告沒收(僅違禁物)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4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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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45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亨利
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沒收銷燬違禁物案件(112年度聲沒字第28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壹點玖伍參公克
)及其包裝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亨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業經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下稱基隆地檢署)檢察官以110
年度毒偵字第67號、第941號、第1818號、第2004號、111年
度毒偵字第51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1包(淨重1.957公克,驗餘淨重1.953公克)
,屬違禁物,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
毒品鑑定書附卷足證,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
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二
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
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
㈠被告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491號裁定
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1
年6月9日釋放,嗣經基隆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6
7號、第941號、第1818號、第2004號、111年度毒偵字第517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裁定、不起訴處分書及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㈡又經警查扣之白色透明結晶1包(含袋毛重2.44公克,淨重1.
957公克,取用0.004公克鑑驗,驗餘淨重1.953公克),經
送請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
室鑑定結果,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一情,有自願受搜索同
意書、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
表、扣押物品收據、查獲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步鑑驗報
告書、現場蒐證及扣案物照片、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
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於000年0月0日出具之毒品證
物鑑定分析報告(見110年度毒偵字第67號卷第31-39頁、第
45頁、第49-53頁、第145頁)在卷可佐,除因鑑定用罄而不
復存在之部分外,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㈢再包裝袋部分,因該包裝袋已附著前述第二級毒品,衡情二
者間已無從析離,或析離所需費用與該等物品之客觀價值顯
不相當,自應整體視之為甲基安非他命,不問是否屬於被告
所有,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
沒收銷燬之,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呂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蕭靖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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