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5
宣告沒收(僅違禁物)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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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5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不詳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違禁物(112年度執聲字第5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之粉塊狀檢品壹包(驗餘淨重壹
點伍陸公克,併同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0年偵字第4453號被
告江德山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以犯罪嫌
疑不足而於民國(下同)110年9月30日為不起訴處分在案,然
該案查扣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1.56公克),
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4
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
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所查
獲之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規定所稱
之第一級毒品,並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且
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應予沒收銷燬之,自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扣案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之粉塊狀檢品1包(
驗前淨重1.58公克,驗餘淨重1.56公克),經送法務部調查
局濫用藥物實驗室以化學呈色法、氣象層析質譜法鑑驗,檢
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法務部110年4月26日調科
壹字第11023004580號鑑定書1份在卷可佐,足認上開扣案物
確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違禁物無訛。是聲請人聲請就
上開扣案物裁定沒收銷燬,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
許。至於鑑驗耗損之毒品,既已滅失而不復存在,爰不另為
沒收銷燬之諭知。另用以盛裝上揭毒品之外包裝1只,以現
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
,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併同宣告
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呂宗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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