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16
妨害自由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年度基簡字第193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基簡字第193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育瑋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
第9577號),被告於本院審理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改依簡易判
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判決
確定日起壹年內,接受法治教育課程貳場次。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除起訴書犯罪事實欄第4行起「不斷
透過通訊軟體Line及電子信箱接續傳送附表所示之文字訊息
予A男,且於112年6月22日至同年月24日」之記載,更正為
「不斷透過電話簡訊及電子信箱接續傳送附表所示之文字訊
息予A男,且於112年6月23日至同年月24日」、證據部分補
充「被告甲○○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
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㈠按跟蹤騷擾防制法於民國110年11月19日制定、同年12月1日
公布,並於111年6月1日施行,其宗旨係為保護個人身心安
全、行動自由、生活私密領域及資訊隱私,免於受到跟蹤騷
擾行為侵擾而設。而跟蹤騷擾行為乃指以人員、車輛、工具
、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對特定人反覆或
持續為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使之心生畏怖
,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包含:對特定人為警告
、威脅、嘲弄、辱罵、歧視、仇恨、貶抑或其他相類之言語
或動作;以電話、傳真、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設備,
對特定人進行干擾;對特定人要求約會、聯絡或為其他追求
行為,跟蹤騷擾防制法第3條第1項第3款至第5款定有明文。
查被告於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所示時間,反覆、持續透過
簡訊、電子信箱傳送如起訴書附表所示之騷擾、辱罵之文字
訊息,並撥打電話予A男,已致A男不堪其擾且心生畏懼,足
以影響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而屬跟蹤騷擾行為無誤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項之跟蹤騷擾罪
及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㈢又跟蹤騷擾防制法第3條第1項對於跟蹤騷擾行為之定義,係
以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實行跟蹤騷擾行為為前提。該要
件判斷除以時間上的近接性為必要,並就個別具體事案之樣
態、緣由、經過、時間等要素為是否持續反覆的評斷。立法
者既已預定納管之跟蹤騷擾行為應具反覆實行之特性,使得
本罪之成立,本身即具有集合犯之特性。是被告於如起訴書
犯罪事實欄所示時間,反覆、持續對A男為騷擾行為,均係
基於同一犯意所為,在刑法評價上,應論以集合犯之一罪;
公訴意旨認係接續犯,容有誤會,附此敘明。
㈣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跟蹤騷擾罪2罪,為
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恐嚇危
害安全罪處斷。
㈤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因A男與之疏遠,未以理性
處理情緒問題,違反A男意願對其為騷擾及恐嚇之行為,造
成A男恐懼不安並干擾其正常生活,所為實屬不該;復參以
被告坦承犯行,且於本院審理時深表悔悟之犯後態度、犯罪
之動機、目的、手段、並無前科之素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參本院易
字卷第17頁個人戶籍資料)、未婚、與母親同住、自陳目前
從事帳務工作之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考,其因一時失慮,致罹
刑章,信經此偵審教訓,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上
述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
第1款之規定,併予宣告緩刑2年。復斟酌被告因法治觀念薄
弱,致為本件犯行,為確保其能記取教訓,以建立尊重法治
及兩性相處之正確觀念,並預防再犯,爰再依刑法第74條第
2 項第8款規定,認被告應於主文所示之期限內,接受如主
文所示場次之法治教育,以避免日後再犯,用啟自新。又本
院既諭知被告前述之緩刑條件,併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
規定,為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之宣告。
㈦沒收:
被告持以傳送簡訊予A男之手機,雖係供被告犯罪所用之物
,惟未扣案且屬一般日常使用之電子產品,倘予宣告沒收或
追徵,恐徒增執行之勞費,無助於沒收制度所欲達成之社會
防衛目的,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認欠缺刑法上
重要性,不予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書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五、本案經檢察官李怡蒨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周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洪儀君
附錄論罪法條: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
實行跟蹤騷擾行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
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前項之罪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
第1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檢察官偵查第1項之罪及司法警察官因調查犯罪情形、蒐集證據
,認有調取通信紀錄及通訊使用者資料之必要時,不受通訊保障
及監察法第11條之1第1項所定最重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
限制。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
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9577號
被 告 甲○○ 男 3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王子豪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
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與代號BA000-K112024號之成年男子(真實姓名年籍詳
卷,下稱A男)前為同事,因不滿遭A男封鎖,且認為A男應
償還其先前寄送予A男物品之款項,竟基於恐嚇及跟蹤騷擾
之犯意,自民國112年3月3日起至同年7月1日止,不斷透過
通訊軟體Line及電子信箱接續傳送附表所示之文字訊息予A
男,且於112年6月22日至同年月24日,接續撥打102通電話
予A男,於以此加害於生命、身體及名譽之事恐嚇並騷擾A男
,致A男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且足以影響A男日常生
活或社會活動。嗣A男報警,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A男訴由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甲○○於警詢及偵訊之供述 坦承於上開時間,傳送附表所示之文字訊息及撥打電話予告訴人之事實,惟否認有何上開犯行,辯稱:因為告訴人疏遠我,所以我想作弄他,我只是要去找他並把誤會講開,並沒有恐嚇之意等語。 2 證人即告訴人A男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 證明全部犯罪事實。 3 被告傳送予告訴人之文字訊息畫面擷圖及告訴人之電子信箱收件匣之信件內容擷圖各1份 證明被告於上開時間,分別傳送附表所示之訊息及信件予告訴人之事實。 4 告訴人手機通聯紀錄畫面擷圖1份 證明被告於112年6月22日起至同年月24日止,共撥打102通電話予告訴人之事實。 5 基隆市政府112年8月17日基府人考貳密字第0000000000A、0000000000C號函文2紙 證明告訴人就被告上開行為提出性騷擾申訴,經基隆市政府調查結果為性騷擾事件成立之事實。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嫌及
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項之跟蹤騷擾罪嫌。被告於
密切時間內,多次傳送訊息及撥打電話,均係出於同一恐嚇
及跟蹤騷擾之目的,侵害同一人之法益,依一般社會通念難
以強行割裂,應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均屬接續犯,
請論以一罪。被告以一行為觸犯上開各罪,為想像競合犯,
請從一重論以恐嚇危害安全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檢 察 官 李 怡 蒨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書 記 官 洪 真 嬋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
於安全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
實行跟蹤騷擾行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前項之罪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0 萬元以下罰金。
第 1 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檢察官偵查第 1 項之罪及司法警察官因調查犯罪情形、蒐集證
據,認有調取通信紀錄及通訊使用者資料之必要時,不受通訊保
障及監察法第 11 條之 1 第 1 項所定最重本刑 3 年以上有期
徒刑之罪之限制。
附表:
編號 時間 內容 1 112年3月3日上午8時9分許 電子信件: 在這誠心恭喜A小姐 從小孬孬變為封鎖達人 …… 遇到事情就躲起來的爛人 別再出現於我美好的世界 2 000年0月0日下午6時28分許 訊息: 封鎖達人之前不是很生氣說「自此互不干涉」啊怎麼不封鎖我啊哈哈哈哈哈 3 112年5月13日晚間8時38分許 訊息: 既然都不接電話那幹嘛不封鎖啊?小孬孬 4 112年5月19日晚間10時20分許 訊息: Hi,garbage. 5 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48分許 電子信件: Hi,garbage. 6 112年5月28日晚間7時42分許 訊息: 腳臭男都不接電話啊祝你一輩子都是個處男孤單到老……如果有天你消失在這世界上我會放鞭炮慶祝 7 000年0月間某日凌晨5時41分許 訊息: 哦我得出一個結論你只聽有陰道的人說話像之前要錢有個有陰道的人跟你說就立馬還錢但很可悲的是你還是個處男祝你全家死光且不得好死 8 000年0月間某日晚間7時34分許 訊息: 哦對了請把我的電話封鎖小孬孬廢渣A男滾出林北的世界……怎麼還沒有封鎖?……,死廢物 9 000年0月間某日晚間9時51分許 訊息: 哇不封鎖是在幹嘛這麼喜歡被羞辱哦哈哈沒問題我每個禮拜都會找時間羞辱你 10 000年0月間某日晚間8時41分許 訊息: 去死吧 11 000年0月間某日上午10時12分許 訊息: 請問一下你死了嗎?我要放鞭炮慶祝囉~應該是死了吧?還沒的話趕快去,沒人會難過的! 12 000年0月間某日晚間10時38分許 訊息: 如果你還在這世界上 話說我知道你宿舍在哪 嗯…只能說保重 我會找間時間給你大大的的驚喜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