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3
撤銷緩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年度撤緩字第12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撤緩字第12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邱建凱
籍設基隆市○○區○○路00號0樓(基隆○○○○○○○○○)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詐欺案件(本院111年度訴字第376號、11
2年度訴字第54號),聲請撤銷該案緩刑之宣告(臺灣基隆地方
檢察署113年度執聲字第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邱建凱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建凱因犯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11
年度訴字第376號、112年度訴字第54號判決處應執行有期徒
刑1年6月,緩刑2年,於民國112年12月12日確定(下簡稱前
案)。復於緩刑期前之111年2月11日更犯詐欺罪,經本院以
112年度訴字第19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7月,於112年12月13日
確定(下簡稱後案)。核該受刑人所為,已合於刑法第75條
第1項第2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原宣告之緩刑顯難收
其預期效果,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規定聲請撤銷等語。
。
二、緩刑之宣告應撤銷者,由受刑人所在地或其最後住所地之地
方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定有
明文。次按受緩刑之宣告,於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
刑期內受逾6 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撤銷其宣告;前項
撤銷之聲請,於判決確定後6 月以內為之,刑法第75條第1
項第2款、第2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聲請意旨所指受刑人有前開前、後案遭法院判決確定情形,
有上開前後案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
稽,足認被告確於緩刑期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
逾6 月之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從而聲請人於後案判決確定
後6 個月內,聲請撤銷受刑人前案緩刑之宣告,核與刑法第
75條第1項第2款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富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彥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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