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7
聲請觀察勒戒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年度毒聲字第2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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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毒聲字第23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守長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字第1254
號),經檢察官聲請送觀察、勒戒(113年度聲觀字第12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守長施用第二級毒品,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
逾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謝守長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
民國112年7月21日上午11時5分許至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觀
護人室採尿回溯120小時內某時許,在新北市○○區○○○○00號
頂樓,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後加熱燒烤吸食所產生
煙霧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20條第1 項、第3項、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3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將被告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等語。
二、經查:
㈠被告於偵查中坦承有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實,
且其採尿送驗,經送鑑定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陽
性反應,有台灣尖瑞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
驗報告、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施用毒品犯尿液檢體監管紀錄
表在卷可稽,本案事證明確,堪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被
告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洵堪認定。
㈡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裁定送觀察、勒戒,認無繼續施
用毒品之傾向,於101年7月3日釋放出所,並由臺灣基隆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毒偵字第52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一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是被告本
案所為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距其最近1次因犯施用毒品罪
經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之日已逾3年,揆諸前揭規定及
說明,應再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從而,檢察官聲請將
被告送觀察、勒戒,於法有據,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3項、第1項,觀察勒戒處分執
行條例第3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 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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