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5
聲請觀察勒戒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年度毒聲字第3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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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毒聲字第31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詩怡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字第1780
、1828號),經檢察官聲請送觀察、勒戒(113年度聲觀字第1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
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之犯意,分別㈠於民國112年11月12日22時許,在桃園市中壢
區某友人住處,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加熱燒烤吸
食所產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㈡於112年11
月19日14時許,在基隆市○○區○○街000號14樓友人租屋處,
以前述同一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被告未曾因施用
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之紀錄,且現因詐欺案件為臺灣高等
法院審理中,顯然已不適宜採取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
訴處分,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 項、觀察勒戒處
分執行條例第3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將被告送勒戒處所
觀察、勒戒等語。
二、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
,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先裁定,令被告或少
年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2 月。同條例第20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於偵查中坦承有2次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之事實,且採尿送驗經送鑑均呈甲基安非他命及安非他命
陽性反應,此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分別於
112年11月28日及同年00月00日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
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偵辦毒品案件尿液檢體對照表(檢體
編號:000-0-000)、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偵辦毒品案件
尿液檢體對照表(檢體編號:000-0-000)在卷可稽。本案
事證明確,堪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2次施用甲基安
非他命之犯行,均堪認定。另被告前無因施用毒品而受觀察
、勒戒處遇,且現因詐欺案件為臺灣高等法院審理中,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是聲請意旨核無不合
,應予准許。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 項,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
第3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富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彥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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