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1
聲請觀察勒戒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年度毒聲字第3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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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毒聲字第36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沈楷翔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撤緩毒偵字14
號),經檢察官聲請觀察、勒戒(113年度聲觀字第28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
逾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所載。
二、按犯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少年法院(
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先裁定,令被告或少年入勒戒處所觀
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2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未曾經觀察、勒戒之被告因施用毒品,經
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1項、第253條之2規定,
為「附命緩起訴」處分者,若被告於緩起訴期間未完成戒癮
治療,經檢察官撤銷緩起訴處分,因不等同曾受觀察、勒戒
之處遇,自應回復原緩起訴處分不存在之狀態,由檢察官依
現行法規定為相關處分,不得逕行起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非字第98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被告於偵查中坦承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
行不諱,且採尿送鑑確呈施用上開毒品之陽性反應,有聲請
書所載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及相對應之尿液檢體對照表在卷
可參。又被告前雖曾經檢察官為附命緩起訴,然依上開說明
,不等同曾受觀察、勒戒之處遇,且其迄未曾因施用毒品經
觀察、勒戒,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
佐,依上開說明,自應令被告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綜上
,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
第3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藍君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張晏甄
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
113年度聲觀字第28號
113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4號
被 告 甲○○ 男 33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市○○區○○街000巷00弄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一、被告甲○○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11年4月8日
上午7、8時許,在基隆市○○區○○街000巷00弄0號住處,以玻
璃球吸食器燒烤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同日
上午10時28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號前,因形跡可
疑為警盤查時,查獲其持有含安非他命殘渣之玻璃罐1個,
經徵其同意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
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訊據被告甲○○對於上揭犯罪事實坦承不諱,且其為警所採集
之尿液,經送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000年0月00日出具
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偵辦毒品案件尿液
檢體委驗單(尿液檢體編號:159903)各1紙在卷可參,被
告犯嫌堪以認定。
三、核被告甲○○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
用第二級毒品罪嫌。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
毒品案件,經本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763號為「附命
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確定,嗣於上開案件之緩起訴
期間,未完成戒癮治療及遵守預防再犯之必要命令之處遇措
施,緩起訴處分因而遭本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撤緩字第133號
撤銷,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參,足見其遵守法律之
意識薄弱,難認其符合進行戒癮治療之要件。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將被告
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
此 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檢 察 官 林秋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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