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3
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142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42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向信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向信瑋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
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法院先後各判處如附表所示
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
均係於裁判確定前所犯,與數罪併罰之要件核無不合,茲經
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
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受刑人犯罪時間之間
隔、行為態樣、罪質、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加重、
減輕效益、整體犯罪非難評價、受刑人陳述之意見等一切情
狀,於不逾越內部界限、外部界限之範圍內,合併定其應執
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藍君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晏甄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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