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5
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63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63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梁偉福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梁偉福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理 由
一、本件受刑人即被告梁偉福前於附表編號1至2所示犯罪時間,
觸犯附表編號1至2所示各該罪名,經本院分別於附表編號1
至2所示判決日期,各處其宣告刑如附表編號1至2之所示,
且均案經確定,其中附表編號2所示案件尚未執畢。此悉由
本院職權核閱如附表所示各該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所載內容無訛。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並
有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依修正刑法第50條受刑人是否請求檢
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聲請狀在卷可稽,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
正當,並考量其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及對被告施以
矯正之必要性,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51條
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 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景欣
【附表】受刑人梁偉福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罪名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 洗錢防制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台幣50,000元) 犯罪日期 112年4月21日 111年5月27日至111年5月28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速偵字第62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242號 最 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基簡字第447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276號 判決日期 112年5月30日 112年8月28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基簡字第447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276號 確定日期 112年6月28日 112年9月20日 得否 易科罰金 是 否 備註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527號(編號1已於112年12月13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253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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