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2
聲請交保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76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76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黃瑞彬
選任辯護人 卓品介律師
林富貴律師
陳以敦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訴字第395號
),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黃瑞彬於偵查及審理時均坦承
犯行,並積極面對及配合司法審判,顯具悛悔之意。又本件
業經偵查檢察官偵查終結,相關事證均已扣案在卷,相關共
犯亦完成筆錄製作並羈押禁見,且被告更已供出上手係綽號
「大胖」之人,無再與其勾串之可能。被告於本案發生後,
並無任何逃亡或偽造、變造及湮滅證據之行為,直至民國11
2年11月15日始遭偵查機關於住家拘提並遭到羈押,益徵被
告未有任何逃亡之行為,始能於其住家遭拘提到案,又參以
被告為其父母之主要照顧者,自無可能棄父母不顧而做出逃
亡之舉,被告無外國護照,國外亦無任何資產,確實並無逃
亡之虞。縱認被告具羈押之原因,亦得以高額保金具保、限
制出境、出海、定期至派出所報到等其他方式替代侵害人身
自由程度較大之羈押方式等語。
二、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
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於
民國113年1月18日準備程序時坦承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
第3 項運輸第三級毒品罪、懲治走私條例第2 條第1 項私運
管制物品進口罪,並有卷內事證及相關被害人、證人之指述
,足認犯罪嫌疑重大。被告所涉犯之運輸第三級毒品罪部分
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本案運輸之第三級
毒品愷他命重量達毛重858.77公斤,市價約新臺幣(下同)
17億元,且本案尚有身分不明之毒品買家、運輸進入臺灣之
漁船船長、船員等共犯以及國外之毒品來源上游均未查獲,
被告於準備程序時仍爭執部分犯罪事實並聲請傳喚證人,仍
有待本院審理以釐清案情,被告仍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
且本件既由國外運輸進入,可見本件之運輸毒品集團在國內
外均仍有龐大勢力及資金,極有可能提供資金予被告逃亡或
出境,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被告仍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
,且經本院斟酌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
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是被告之
聲請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劉桂金
法 官 石蕙慈
法 官 李 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張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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