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1
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88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88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何侑軒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2年度執聲字第5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何侑軒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
徒刑陸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何侑軒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
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
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應執行
刑等語。
二、按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
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
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
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
定其應執行之刑,復為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所明
定。而所謂「裁判確定前」,應以聲請定執行刑之各罪中「
最先裁判確定案件之確定時」為準,換言之,必須其他各罪
之犯罪行為時,均在最先一罪判決確定前,始符合數罪併罰
之條件,而如他罪係在該最先確定之罪確定後所犯,即不得
與前罪定執行刑(最高法院96年度台非字第13號、第338號
判決要旨參照)。查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
最後事實審法院係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以111年度審簡字第547號案件受理,於民國111年8月29日判
決,且於111年10月12日確定,是以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定應
執行之刑,於法有據。
三、次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
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
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
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
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最高法院103年9月2日103年度第
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從而上開更定之執行刑,
不應比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
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最高法院80年
台非字第473號判例要旨參照)。又定應執行刑,不僅攸關
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於受刑人之權益亦有重大影響,除顯無
必要或有急迫情形外,法院於裁定前,允宜予受刑人以言詞
、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之機會,程序保障更加周全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
本院經函詢受刑人後,受刑人並未函覆意見,爰審酌受刑人
犯罪時間之間隔、行為態樣、罪質、行為次數,綜合評斷其
應受矯治之程度,並兼衡責罰相當與刑罰經濟原則,於不逾
越上述內、外部界限之範圍內,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呂宗祐
附表:受刑人何侑軒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7次)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3月(7次) 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犯罪日期 111年3月2日至111年3月8日 111年5月12日(2次) 111年5月14日(5次) 111年6月8日(2次) 111年6月9日(5次)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5701號 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5857 號 新竹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192 9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方法院 士林地方法院 新竹地方法院 案號 111 年度審簡字第 547 號 111 年度金訴字第 813 號 111 年度金訴字第 663 號 判決日 111年8月29日 112年3月1日 112年4月6日 確定判決 法院 新北地方法院 新北地方法院 新竹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審簡字 第 547 號 111 年度金訴字第 813 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 663 號 確定日 111年10月12日 112年4月6日 112年5月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新竹地檢 112 年度執撤緩助字第 35 號、新北地檢 113 年度執撤緩字第 4 號 士林地檢 112 年度執字第 2173 號 新竹地檢 112 年度執字第 2770號
編號 4 罪名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4月(4次) 有期徒刑1年2月(3次) 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 犯罪日期 111年6月1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基隆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957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基隆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 9 號 判決日 112年5月30日 確定判決 法院 基隆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 9 號 確定日 112年6月2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備註 基隆地檢112 年度執字第139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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