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5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保字第11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1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雅婕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
3年度執聲付字第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雅婕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雅婕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以111
年度金訴字第27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在法務部○○
○○○○○○○○○○○執行中,法務部於民國113年2月2日核准假釋在
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
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
院(111年度金訴字第277號),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虹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李品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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