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28
貪污等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 89年度訴字第28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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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八九號
公 訴 人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選任辯護人 邱創舜
被 告 丁○○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林聖彬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葉大慧
右列被告因貪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偵字第六0七九號),本院
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一條定
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本院認有再開辯論之必
要。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 官 陳 志 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六 日
書記官 陸 清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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