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1/31
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89年度附民字第10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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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一О九號
原 告 甲○○○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右被告因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三一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
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林 火 炎
法 官 蔡 佳 玲
法 官 姚 貴 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 記 官 明 祖 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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