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1/31
賠償損害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90年度交附民字第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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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交附民字第二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被告因八十九年度交易字第一O七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
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
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 林 火 炎
法官 陳 培 仁
法官 蔡 佳 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湯 惠 芳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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