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07
撤銷緩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90年度撤緩字第2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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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撤緩字第二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年度執聲
丁字第三一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
下同)八十九年十二月七日以八十九年度基簡字第九九六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
刑五月,緩刑三年在案,並於九十年一月十七日判決確定。茲該受刑人於緩刑期
前,即八十九年七月初至八十九年八月十一日間,曾犯連續轉讓第一級毒品罪,
經本院於前案緩刑期內即九十年三月十九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八十九年度
訴字第八O三號),並於九十年四月二十四日確定在案,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
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審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
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七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 佳 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抗告於臺灣高
等法院,並按他造當事人數附具繕本。
書記官 湯 惠 芳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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