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2001/09/13
竊盜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90年度瑞簡字第6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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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瑞簡字第六0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九十年度偵字第二二五二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竊盜,處罰金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
條第一項、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三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瑞芳簡易庭
法 官 陳 鈺 林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書記官 陳 碧 玉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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