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1/20
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90年度聲字第18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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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八六號
聲 請 人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 由
一、本件受刑人甲○○因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茲聲請人聲
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六款,罰
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姚 貴 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
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明 祖 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 日
附表 受刑人 甲○○ 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宣告刑按原確定判決各罪逐一記載
┌────┬───┬────┬───┬────┬─────┬────┐
│罪 名│宣告刑│犯罪日期│起訴機│最後事實│確定法院案│確定日期│
│ │ │ │關案號│審法院 │號及判決日│ │
├────┼───┼────┼───┼────┼─────┼────┤
│毒品條例│徒 刑│八十八年│基隆地│ │年度上易│.02.│
│ │ │九月二十│檢署│高等法院│字第324號 │ │
│執丙41│八 月│日至九月│偵1832│ │.02. │ │
│2號 │ │二十一日│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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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上頁)
附表 受刑人 甲○○ 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宣告刑按原確定判決各罪逐一記載
┌────┬───┬────┬───┬────┬─────┬────┐
│罪 名│宣告刑│犯罪日期│起訴機│最後事實│確定法院案│確定日期│
│ │ │ │關案號│審法院 │號及判決日│ │
├────┼───┼────┼───┼────┼─────┼────┤
│偽造文書│徒 刑│ │基隆地│ │年度上訴│.04.⒒│
│ │ │.01.│檢署│高等法院│字第604號 │ │
│執丙67│十 月│ │偵3876│ │.04.⒒ │ │
│9號 │ │ │號 │ │ │ │
├────┼───┼────┼───┼────┼─────┼────┤
│偽造文書│徒 刑│ │基隆地│ │年度簡上│.06.│
│ │ │.09.20│檢署│基隆地檢│字第 │ │
│執丙96│四 月│ │偵6158│ │.06. │ │
│0號 │ │ │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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