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1/19
宣告沒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90年度聲字第18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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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八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
四四號、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一八OO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毛重共約叁點柒公克、殘留有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錫箔
紙叁張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又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二條規定,安非他命為第二級毒品,同法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查獲之毒
品及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是否屬於犯人所有,均沒收銷燬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署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一八OO號被告甲○○涉嫌違反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查,該案件中扣案之安非他命毛
重共約三‧七公克及殘留有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錫箔紙三張,係屬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同法第十八條所規定之違禁物,爰依首開法條聲請
宣告沒收銷燬之。經核與前項規定並無不合,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九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佳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抗告於臺灣
高等法院。
書記官 湯惠芳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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