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1/30
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90年度聲字第193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九三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八十九年度執聲
丙字第五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受刑人甲○○前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
表所載),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
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
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 玉 珮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抗告於臺灣
高等法院。
書 記 官 陳 俊 德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