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1/20
宣告沒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90年度聲字第2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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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毛重約拾玖點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應宣告沒收之,刑法第四十
條後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分別定有明文。又安非他命為第二級
毒品,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
條、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五00九號、八
十八年度偵緝字第三四九號被告甲○○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被告經
送觀察、勒戒後,因無續施用傾向,業經該署為不起訴之處分確定,惟查該二案
件中扣案之安非他命毛重共約十九.八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
項第二款、同法第十八條之規定為違禁物,爰依首開法條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
經核與前項規定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姚 貴 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抗告於臺灣
高等法院。
書記官 明 祖 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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