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1/05
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90年度聲字第2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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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二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列受刑人因違反懲治走私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前因違反懲治走私條例案件,經最高法院於八十九年三月二日判處
有期徒刑一年確定,並已移付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在執行中行狀良善,業於八十九年十二月四日奉准假釋,而刑
期終結日期原為九十年四月六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八日,縮
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九十年三月二十九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
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五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佳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抗告於臺灣
高等法院。
書記官 湯惠芳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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