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24
宣告沒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90年度聲字第79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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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七九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二八六號、八十九年
度偵字第四六七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淨重叁點零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基隆市警察局移送被告甲○○涉嫌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毒
品海洛因案件,因罪嫌不足,業經本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海洛
因一包(淨重三點零一公克),因屬第一級毒品,爰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關於沒收之規定,其他法律或刑法分則有特別規定者,應優先於刑法總則第三
十八條沒收規定之適用,查海洛因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規
定之第一級毒品,而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該條例第十
八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亦有明
文。
三、經查被告甲○○堅決否認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因罪嫌不足,經臺
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然有關本件扣案之物確為海洛
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之第一級毒品,係屬違禁物,
有法務部調查局八十八年六月八日000000000號鑑定通知書乙紙在卷
可按,應依同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邱志平
法 官 齊 潔
法 官 楊皓清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
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邱李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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