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26
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90年度聲字第80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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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八О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受刑人因妨害家庭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妨害家庭罪,經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
年二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二日以
法九O矯字第三OO一O號函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捌日,刑期終了日期為九十年十
二月二十八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志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
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彭淑芳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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