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28
偽造文書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90年度訴緝字第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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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緝字第三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蘇文得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蘇文得所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被告甲○○前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五千元,由具保人
蘇文得繳納現金保證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在案。
二、茲以該被告屢經本院合法傳喚、拘提均未到庭,顯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
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汪 梅 芬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
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黃 致 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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