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14
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90年度附民字第6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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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附民字第六九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丙○○
被 告 乙○○
右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易字第一八六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
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
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四 日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 火 炎
法 官 姚 貴 美
法 官 陳 志 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 日
書記官 陸 清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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