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03
宣告沒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96年度聲字第54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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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543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6年度聲沒字第
119 號、96年度毒偵緝字第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毛重為零點捌公克)沒收銷燬
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緝
字第61號被告甲○○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
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1 包(
毛重為0.8 公克),係屬違禁物,爰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
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之規定,為第二級
毒品,依同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查獲之第一、二
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
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扣案之白色晶體1 包(毛重為0.8 公克),屬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規定之第2 級毒品安非他
命之事實,此有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查獲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1 份附卷可稽,足認上開扣案物品,
屬違禁物。又被告所涉犯施用第2 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基
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毒偵緝字第61號為不起訴
處分確定在案,亦有不起訴處分書1 紙附卷可考,被告施用
第二級毒品部分既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上開扣案物品自
應依法單獨宣告沒收銷燬。從而,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3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黃永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3 日
書 記 官 劉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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