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06
聲明異議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96年度聲字第553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553號
異議人即 甲○○
受 刑 人
上列聲請人對民國96年7月26日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96年度執緝丁字第321號執行指揮書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異議意旨詳如附件聲明異議狀所載。
二、本條例施行前,經通緝而未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三十
一日以前自動歸案接受偵查、審判或執行者,不得依本條例
減刑,又本條例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六日施行,中華
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下稱減刑條例)第5 條、第16
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異議人甲○○(下稱異議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等案件經本院93年6月7日以93年易字第147 號判決分別
判處有期徒刑7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在案,詎
異議人因規避執行逃匿,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於93年
12月15日核發基檢清執丁緝字第1085號通緝書通緝在案。嗣
異議人於96年7 月20日為警緝獲到案,此有臺灣基隆地方法
院檢察署96年7月23日基檢堂執丁銷字第763號撤銷通緝書影
本1 紙在卷可稽。綜上,顯見異議人非於減刑條例施行前自
行歸案接受執行,核與減刑條件不符,異議自無理由,應予
駁回。
四、據上論斷,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5 條、第
1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刑事第四庭法 官 齊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書
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書 記 官 王月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