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20
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96年度聲字第566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566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96年度執聲字第34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贓物罪,所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所處有期徒刑肆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受刑人甲○○所犯贓物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
先後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受刑
人所犯贓物罪部分,雖已於民國96年8 月28日因易科罰金執
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供參,然刑法第
53條關於複數裁判定應執行刑之規定,並未限制業經執行完
畢之罪刑不得定執行刑(最高法院88年度台抗字第325 號裁
定可資參照),茲經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定
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1條第5 款、第41條
第1 項、第2 項、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 邰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 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書
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書 記 官 彭筠凱
【附表】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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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 贓物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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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
│ 宣 告 刑 │罰金,以新台幣1,000 │罰金,以新台幣1,000 │
│ │元折算1 日 │元折算1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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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96.03月間某日 │
│ 犯 罪 日 期 │ 96.05.02 │ 至 │
│ │ │ 96.05.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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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 查 機 關 │基隆地檢96年度速偵字│基隆地檢96年度毒偵字│
│ 年 度 及 案 號 │第211 號 │第106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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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 院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最 後├──────┼──────────┼──────────┤
│ │ 案 號 │96年度基簡字第599 號│96年度基簡字第846 號│
│事實審├──────┼──────────┼──────────┤
│ │ 判決日期 │ 96.05.30 │ 96.07.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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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 院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確 定├──────┼──────────┼──────────┤
│ │ 案 號 │96年度基簡字第599 號│96年度基簡字第846 號│
│判 決├──────┼──────────┼──────────┤
│ │ 判決確定 │ 96.07.02 │ 96.08.14 │
│ │ 日 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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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 │基隆地檢96年度執字第│基隆地檢96年度執字第│
│ │1826號 │196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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