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26
聲請交保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96年度聲字第586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586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甲○○
(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甲○○(以下稱被告)業將案
情供述明確,因父親及哥哥均在臺灣基隆看守所羈押禁見中
,家中僅餘行動不便之母親,乏人照料,爰具狀聲請具保停
止羈押等語。
二、查被告因涉嫌30起竊盜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被告雖僅坦承
涉犯其中12起竊盜,然本院因被告涉犯竊盜之案件有證人即
共犯李毅勤等人之指證,且有油壓剪等物扣案可佐,認其涉
犯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3 款、第4 款之加重竊盜罪,犯罪
嫌疑重大,再參酌被告於短時間內涉犯多起竊盜案件,有事
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竊盜罪名之虞,有羈押之必要,而
於96年8 月13日對其執行羈押。嗣被告雖於本院準備程序中
就檢察官確認涉犯之18件竊盜犯行均坦承不諱,然因其於短
時間內即涉犯18起竊盜犯行,且係以攜帶兇器竊盜,犯罪情
節非輕,是其前開羈押之原因事實及必要性即依然存在,不
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聲請人之聲請核無理由,無從准許,
應均予以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王福康
法 官 王美婷
法 官 劉桂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書 記 官 鄧順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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