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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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2年度司執字第3970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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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39709號
債 權 人 創鉅有限合夥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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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00000000000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邱建福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債務人之債權,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前成
立者,為更生或清算債權。前項債權,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
,不論有無執行名義,非依更生或清算程序,不得行使其權
利。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對於債務人不得開始或繼續
訴訟及強制執行程序。但有擔保或有優先權之債權,不在此
限。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28條、第48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邱建福業經本院民事庭於民國112年12月11日
以112年度消債更字第28號裁定於112年12月14日下午5時起
開始更生程序,並已移由本院民事執行處進行更生程序,且
本件債權人之債權係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前成立者,為
更生債權,依首揭規定,非依更生程序不得行使其權利,且
對於債務人不得開始強制執行程序,從而本件強制執行之聲
請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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