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5
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2年度司執助字第1533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助字第1533號
聲明異議人
即債務人 單鈞鴻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劉上旗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聲明異議人單鈞鴻對本院
就其對於第三人基隆愛三路郵局之存款債權核發之扣押命令聲明
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就債務人單鈞鴻對於第三人基隆愛三路郵局之存款債權所
為強制執行之聲請,應予駁回。
理 由
一、按查封時,應酌留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二個月間生活
所必需之食物、燃料及金錢。前項期間,執行法官審核債務
人家庭狀況,得伸縮之。但不得短於一個月或超過三個月。
次按,債務人依法領取之社會福利津貼、社會救助或補助,
不得為強制執行。債務人依法領取之社會保險給付或其對於
第三人之債權,係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
需者,不得為強制執行,強制執行法第52條、第122條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明異議意旨略以:債務人領有低收入戶補助及重度身
心障礙證明,目前於台北榮民總醫院玉里分院療養,其低收
入補助及復健工作之薪資均匯入第三人基隆愛三路郵局帳戶
,該帳戶存款遭扣押,影響其生計,爰請求撤銷扣押等語。
三、經查,債務人對於第三人基隆愛三路郵局之存款債權,經第
三人基隆愛三路郵局陳報於民國112年12月14日已扣押之存
款債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939元,而依第三人提出之該
帳戶存款入帳明細,其存款來源,一部分係每月之低收入戶
身障生活補助8,836元,屬不得執行標的,一部分係每月薪
資收入12,509元,尚不及基隆市113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
費之1.2倍即17,076元,茲審酌債務人持有身心障礙證明,
且屬部分工時人員,名下亦無財產,有勞保查詢結果、稅務
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基隆市信義區公所函各在卷
可稽,爰認定本件上開扣押存款,因一部係補助款不得扣押
,一部係維持債務人生活所必需,亦不得為強制執行,爰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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