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6
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2年度司小調字第65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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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小調字第652號
聲 請 人 陳沂賢
聲請人與相對人謝炫鎰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謝炫鎰於網路侵害其權利,且網路侵
權案件,各法院皆有管轄權,為此聲請調解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調解,僅記載送達代收人及其址,未表明
聲請人之年籍資料及住居所,亦未具體表明有何實體法上權
利受侵害及其原因事實,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0日通知
聲請人於文到10日內補正聲請人之年籍資料(身分證統一編
號、住所)及相對人有於網路侵害聲請人權利之釋明資料,
該通知已於同年12月1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及其上之法院電
話記錄在卷足憑,茲已逾期,聲請人迄未提出上開資料,本
件依聲請人未補正之狀況,顯見無調解成立之望,縱定期亦
難期待促成調解,堪認為不能調解,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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