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9
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2年度司繼字第118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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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繼字第1187號
聲 請 人 李長彥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任被繼承人王江松遺產管理人之報酬為新臺幣壹萬元,代
墊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王江松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經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得向法院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
報酬,此觀民法第1183條、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5項第3款
規定即明。又法院為前開報酬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
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家事事
件法第182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11年度司繼字第336
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王江松之遺產管理人,已聲請公示催
告、查調被繼承人之遺產並編製遺產清冊、向富邦人壽保險
股份有限公司解除以被繼承人為要保人之保險契約並取回保
單價值準備金、承當法院強制執行程序當事人,及申報遺產
稅。因遺產管理人報酬事實上已難期待由被繼承人之親屬會
議酌定,爰聲請本院酌定遺產管理報酬及墊付費用等語。
三、經查:
㈠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被繼承人之遺產清冊暨相關證明
文件、墊付費用單據影本為證,復經本院調取111年度司繼
字第336號、111年度司家催字第50號卷宗核閱無誤,堪信為
真實。
㈡本院審酌聲請人實際管理期間至聲請酌定報酬時止甫滿1年1
個月,而依其所陳各項管理行為,包括聲請公示催告、查調
遺產資料、承當執行程序及申報遺產稅等,執行職務尚非複
雜,復斟酌聲請人之專業能力、勞力耗費程度、管理之遺產
價值等情狀,認本件聲請人擔任被繼承人王江松遺產管理人
之報酬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元,應屬適當。另聲請
人已代墊之管理費用2,000元部分,經本院參酌前開卷附墊
付費用單據等,除本件聲請費用1,000元已於本件裁定主文
內諭知,不重覆列入而應予剔除外,餘經核尚無不合,應予
准許。至聲請人若於本裁定後復行管理被繼承人之遺產,並
有支出及代墊費用,仍得檢具相關事證聲請本院核定報酬及
管理費用,附此敘明。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1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亭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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