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0
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2年度司繼字第90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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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繼字第902號
聲 請 人 新北市政府勞工局
法定代理人 陳瑞嘉
代 理 人 黃瓊增
相 對 人 林春興
林春憶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個月內,陳報被繼承人林榮輝之
遺產清冊。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林榮輝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
民法第1156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林榮輝之債權人,被
繼承人於民國102年1月3日死亡,相對人為其繼承人,迄未
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爰聲請命相對人提出,俾便釐清繼承
之法律關係等語。
三、查相對人林春興、林春憶係被繼承人林榮輝(男、民國00年
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繼承人,被
繼承人於102年1月3日死亡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戶籍謄本
、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在卷可稽。而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
債權人,亦有該局100年6月9日北勞輔字第1000561625號函
及本票影本附卷可參。是本件聲請人既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
,其向本院聲請命相對人提出遺產清冊,於法尚無不合,應
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陳亭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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