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1
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2年度基小字第2661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基小字第266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賴春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建雄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9,415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周裕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謝佩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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