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7
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2年度基小字第2770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基小字第277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湯喬晞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李靜香間本院112年度基小字第2
770號損害賠償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萱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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