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7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2年度基簡字第124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基簡字第12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禹辰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鄭文榮等間本院112年度基簡字
第124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58,12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合115,25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
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林萱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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