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7
撤銷遺產分割繼承行為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2年度基簡字第287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基簡字第28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吳昶毅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魏大民等間本院112年度基簡字
第 287號撤銷遺產分割繼承行為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17,179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1,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
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林萱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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