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9
聲請更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10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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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106號
聲 請 人 林郁真即林宜蓁
代 理 人 林文凱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
稱消債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
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
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債條例第8條復有明定
。再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㈠財產目錄,並其性
質及所在地;㈡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
額;㈢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㈣依法應受債務
人扶養之人;債務人就前項第3款必要支出所表明之數額,
與第64條之2第1項、第2項規定之必要生活費用數額相符者
,毋庸記載其原因、種類及提出證明文件;未逾該必要生活
費用數額,經債務人釋明無須負擔必要支出一部或全部者,
亦同;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聲請
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前條所定事項補充陳述、
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此觀消債條例第43條第
6項、第7項、第44條規定自明。且依消債條例第46條第3款
規定,債務人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
法院應駁回更生之聲請。復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
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
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
,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
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
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
請,消債條例第6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既未依法繳納聲請費1,000元,
復未提出如本裁定附件所示關係文件及補充陳述之必要。爰
定期命補正如主文所示,如逾期未提出,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債條例第6條第1項、第44條、第46條第3款、第8條但書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書 記 官 林萱恩
附 件:
一、提出債權人清冊及債務人清冊。
二、提出詳細記載㈠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㈡最近五年是
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㈢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
額、原因及種類;㈣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之財產及收入
狀況說明書。
三、預納按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數加計聲請人1人,每人10份,
每份51元計算之郵務送達費;並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
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四、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自110年8月起至今有無領取社會福利
補助津貼,如育兒津貼、租屋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國民年
金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資料(例
如存摺內頁明細等)向本院陳明。
五、提出自110年8月迄今之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
六、向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申請查詢聲請人本
人於各金融機構銀行之存款帳戶之餘額,陳報本院。
七、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聲請人自110年度
以來迄今於該公司之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
資料。將查詢結果即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核發
之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集保戶往來
參加人明細資料表(含帳號)及投資人於清算交割銀行未開
戶明細表等文件陳報本院。
八、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
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陳報本院,如
係人壽保險,請一併陳報如解約可以領取之金額。
九、說明聲請人有無土地、建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基金
、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又聲請
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即自110年8月3日起至今,有無財產
變動狀況?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情事,據實向法院陳報【亦
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
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
利之情形】。
十、提出證據說明受扶養人廖素吟確有不能維持生活而須受扶養
之情事。
十一、說明債務不能清償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事由,並提出有履
行可能之更生方案,及說明履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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