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9
聲請更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7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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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73號
抗 告 人 林巧薰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更生事件,對於民國113年1月26日本院裁定提
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
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
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靜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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