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7
聲請更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7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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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76號
聲 請 人 黃心彤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郵務送達
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
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
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
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
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
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法院認為必
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
之狀況,並對於前條所定事項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
其他必要之調查,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43條第1項
、第44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亦有
明定 。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除聲請狀外,別無提出其
他資料,亦未繳納聲請費,而有命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
書、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等資料,並繳納聲請費1,000
元及預納送達郵務費之必要,本院乃於民國112年12月6日以
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正如該裁定附件所列相
關資料,該裁定業於112年12月23日送達於聲請人代理人,
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聲請人迄今仍未補費,亦未補正其
他相關資料,有本院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
、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足憑,本院自無從審酌
認定聲請人是否確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之情
事。揆諸首開說明,聲請人所為本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
予駁回。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書 記 官 林萱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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