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7
聲請復權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2年度消債聲字第1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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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聲字第18號
聲 請 人 陳詠忠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清算事件聲請復權,本院於民
國112年11月15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
00號」應更正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
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林萱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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