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9
監護宣告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2年度監宣字第16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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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監宣字第161號
聲 請 人 甲○○ 住○○市○○區○○路00號6樓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乙○○為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乙○○因精神病,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
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為此聲請對相
對人監護之宣告,並聲請選任聲請人為監護人等語。
二、按監護之宣告,非就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精神或心智狀況訊
問鑑定人後,不得為之。鑑定應有精神科專科醫師或具精神
科經驗之醫師參與,家事事件法第167條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乙○○為監護宣告事件,固據其提
出戶籍謄本、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為證。又經本院囑託長
庚醫療財團法人基隆長庚紀念醫院安排為相對人進行精神鑑
定,經聲請人取消鑑定等情,有上開醫院113年00月00日長
庚院基字第0000000000號函在卷可稽。因本件聲請人不能配
合執行鑑定,致本院無從踐行上開為監護宣告應行之程序,
是相對人乙○○是否有為監護宣告之必要,即屬無法認定,本
院因認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訴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永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家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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